在制定《罗马规约》时,所有国家的普遍管辖权都被国际刑事法院吸收,所有签署国都拒绝接受由一个法院审理这些危害人类罪并对其进行立法。这种权力使每个国家的职能仅限于对在其领土内实施的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起诉,或根据其他治外法权原则使地方管辖权生效。.
这项建议符合国际经验。. 为了改进国际管辖权的预测,这种行动方式可以预测事件的发展,以便在更 符合当今世界反对暴力和有罪不罚现象的期望和需要的环境中促进正义。建议将《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案件交由目前的国际刑事 法院审理,既不是奢望,也不是不妥,因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就是审理和判 决这些应受惩罚的事件。.
国际管辖权的定义是 «允许或要求国家对某些罪行进行刑事起诉的法律原则,无论这些罪行在何处犯下,也无论受害者或犯罪者的国籍如何».1949 年,规范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日内瓦四公约》创造了这一术语,并将其确立为一项原则。.
该人物的行动领域主要是危害人类罪的发生。. 危害人类罪的概念可追溯到 19 世纪中叶,因为尽管这些罪行的第一份清单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拟定的,但后来在 1945 年起草《纽伦堡法庭宪章》时,这些罪行才被汇集到一份国际文书中。.
实施这一概念的目的是确定责任和惩罚。 战争期间对平民实施酷刑或种族灭绝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年后,联合国大会承认了《纽伦堡宪章》中规定的危害人类罪,并随后将其纳入具体的法律文书中。.
1998 年 7 月 17 日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后,国际条约首次对清单上的罪行进行了界定。. .规约》是法院的组成文书,它确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谋杀、灭绝、驱逐出境、强迫流离失所、监禁、酷刑、强奸、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或族裔原因的迫害、强迫失踪、绑架或任何侵犯人格完整的行为,条件是这些行为是针对特定平民人口的广泛或有系统攻击的一部分。.
委内瑞拉签署并 批准了《罗马规约 2000 年 6 月 7 日 两年后,即 2002 年 7 月 1 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从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那一刻起,国际刑法的演变通过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产生了国家刑法的域外适用。.
这一法律范围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了一些混乱。这些变化意味着必须在两个司法范围内考虑这些严重罪行:一个是国家本身的司法范围(属地管辖权),另一个是在一审无法解决案件的情况下法院的补充司法范围。.
«对国际刑事管辖规则的重新修订极大地限制了各国扩大管辖权的可能 性,而宪法管辖权正是根据对该立法条款的偏颇解释寻求西班牙管辖权的扩 大,将不再有意义的可能性归于普遍管辖权原则,特别是在替代司法原则日 益盛行的情况下»。», 在委内瑞拉目前实施的《罗马规约》和国际管辖权文件中,有这样一段话: "《罗马规约》和国际管辖权目前在委内瑞拉实施。 艾伦-阿尔达纳律师事务所 在这方面。.
没有国家管辖权的限制
实施与国际刑事法院相一致的程序制度。 为了使国际司法机构能够更轻松、更广泛地处理根据其准则被定为刑事犯罪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必要的。否则,国家管辖权的规定可能会阻碍刑事诉讼。.
涉及普遍管辖权案件的法律程序往往比较缓慢。 和复杂。因为它们有着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动态。一般来说,有多个当事方参与其中,受影响的当事方不计其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政治和经济利益集团试图不受到诉讼的影响。.
因此,必须明确这一数字的应用、, 即使在考虑应遵循的国家法律准则时也是如此,因为在将国家影响的罪行与国际发生的罪行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性质的罪行联系起来,使国家的管辖行动合法化时,这会产生一片混乱。.
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对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内犯罪加以区分 如贩毒、贩卖人口、海盗、恐怖主义、伪造货币;以及源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如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行为。.
上述第一种情况可能仅限于领土现实,而法律物品的影响 它所造成的损害可能具有相同的领土性质。然而,也有可能超越其他国家,因为这些国家拥有以其刑事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危害为由提起刑事起诉的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诉诸辅助司法原则。, 其中规定,该问题必须由最接近问题对象的最高当局解决,即授权抓捕者或逮捕国行使刑事管辖权。.
如果罪行发生在无人区,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适用被动属人原则,该原则要求在犯罪受害人为一国国民时使用国家刑法;或执行辅助司法原则。这两项原则甚至可以同时并存,使原告国的管辖权合法化。.
案例 委内瑞拉和西班牙
委内瑞拉刑法典》和《西班牙司法机关组织法 辅助司法原则和全球司法原则意味着在对这些罪行实施司法时适用治外法权。.
过去五十年来,教育领域发生的变化包括 国际司法 这导致了对这一问题的重新思考。在这些法律变革中,纽伦堡原则尤为突出,强调危害人类罪不一定要在犯罪国被视为犯罪行为才能在其他情况下被起诉。这一规则,加上国际刑法的方向,允许适用所谓的普遍管辖权原则。.
在这方面,为了启动普遍管辖权 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普林斯顿原则规定,如果国家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依靠普遍管辖权。.
国际合作
鉴于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支持这些案件的解决,联合国在 1973 年 12 月 3 日的联大期间提出了一份关于在查明、逮捕、引渡和惩罚犯有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方面的合作原则的文件。.
尽管有这种合作,但世界大战的发生和 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可以确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这一避免有罪不罚现象的国际运动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之前就已展 现,它在国际司法领域产生了重大变化,甚至迫使人们重新思考普遍管辖权原则的现 状。.
委内瑞拉发生了什么?
委内瑞拉刑法典》第 4.9 条与西班牙的经验有相似之处,提到在«...... "的问题 上,可以将管辖权扩大到境外的案件。«危害人类的滔天罪行»。».
然而,委内瑞拉立法并未明确规定这一表述的含义,也未将其作为规范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类似罪行的刑事准则的典型。. .军事司法和侵略组织法》第 153 条和第 154 条认为,从委内瑞拉领土上组织对任何其他国家的攻击行动都应受到惩罚。.
委内瑞拉司法机关不可能起诉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等罪行,因为尽管委内 瑞拉承担着国际义务,但其司法管辖权仍然受到限制。 将这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改革尚未启动。.
委内瑞拉自 1960 年以来一直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在本国领土上,灭绝种族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不受惩罚的,但符合国际法规的残余应受惩罚行为除外。.
虽然听起来有些矛盾,但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委内瑞拉,那么国际正义的体现是毋庸置疑的。, 该国在签署《罗马规约》时,没有对其国内法规中与国际司法准则相抵触的方面提出任何质疑。.
由于委内瑞拉的国内法规,该国无法扩大其司法管辖权。 外发生的案件,但根据 «治外法权 "原则在内部被承认为 "治外法权 "的治外法权情况除 外,以及根据 "治外法权 "原则在内部被承认为 "治外法权 "的治外法权情况。«迫害对象»。», 根据防卫与保护、补充管辖权、替代性司法以及主动或被动属人管辖权的原则。.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委内瑞拉在签署《罗马条约》时承认,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唯一国际机构是国际刑事法院,根据该法院的规定,委内瑞拉成为上级授权国。.
委内瑞拉法律和国际管辖权
同样,委内瑞拉的法律除了规定了起诉的自然权限外,还规定了以下内容 法律还例外规定了域外管辖权,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这一例外规定要求委内瑞拉国家承认在国外犯下的罪行。刑事诉讼组织法》第 60 条对此作了如下说明:
«对于在共和国境外犯下的罪行,如果可以或必须在委内瑞拉境内进行诉讼,如果没有特别法律明确指定的法院,则由被告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被告未在共和国境内居住,则由其抵达地或请求起诉时所在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同一法律文书第 3 条规定了对在该地理区域内实施犯罪的任何人进行刑事起诉的属地管辖权。. 第 4 条规定,个人在境外实施某些行为,如叛国罪、外国人危害国家或其任何 公民安全罪、未经共和国政府授权制造或发送运往委内瑞拉的武器或弹药以及其 他犯罪行为,将在委内瑞拉受到起诉,并将根据委内瑞拉刑法受到惩罚。.
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组织法》第 73 条强化了这一规定。, 2012 年 4 月 20 日颁布的《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法》明确规定,委内瑞拉人或外国人如犯有危害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完整或安全的世袭利益的罪行,将根据国家法律受到起诉。.
通过签署和批准《罗马规约》,委内瑞拉必须进行立法,以保证在其承诺的国际司法管辖范围内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这意味着不能局限于《委内瑞拉组织程序法》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资助恐怖 主义法》提供的一般形容词式适用,还要发展国际适用的制度。作为首批签署该条约的国家之一,委内瑞拉必须按照《委内瑞拉宪法》第 19 条规定的人权渐进原则向前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