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和社交网络的证据价值在世界各地的立法中越来越常见。似乎越来越需要承认新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这促使法官对电子文件进行评估,以确定它们是否具有法律赋予的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说,分析这些电子文件和社交网络的证明价值适用于哪些法规是有意义的,但具体而言,如何知道它们是否符合根据合理批评规则定罪的要素,或作为一种简单的迹象。.
什么是法律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是一种物质要素,它使人们有可能提出论据来证明事实或事物的真伪。但这取决于这些手段的有效性以及在承认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辩论,也就是说,如果将证据作为逻辑要素来评价,它就能赋予法官作出的判决以意义。.
所提交的每项证据的采纳和证明价值的主要特征是,这些证据必须保持不可更改。否则,当改变或更改得到证实时,法官就会认为该证据不可采纳。.
社交媒体能否在法律诉讼中用作证据?
就委内瑞拉而言 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法 它为这些技术建立了法律框架。它将数据电文定义为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存储或交换的任何可理解的电子格式信息。第 4 条规定,这类文件应具有与书面文件相同的证据效力。此外,数据电文还受《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由证据的规定管辖。.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法官将社交媒体上的言论作为应受惩罚行为的可靠证据。因为它们作为数据信息和电子文件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社交网络的公共性,并不侵犯隐私权。因为在平台上创建个人档案并接受条款和条件的那一刻,所发布信息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
最高法院的意见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内已有的判例非常明确:社交网络和电子文件具有证明价值。我们可以从最高法院民事上诉庭 2007 年 10 月 24 日发布的第 769 号判决中看到这一点:
“电子文件或数据电文是一种非典型的证明手段,其原始媒介包含在个人电脑的数据库或公司的服务器中,证明必须以此为基础”。.
因此,可以将其作为自由证据进行编目,因为它是一种来自计算机媒介的工具,记录在可 以复制的支持物上。因此,应将其视为另一份文件,作为将其转入档案的手段。它将具有法律赋予副本或影印复制品的同等证据效力。.
电子邮件和 Whatsapp 消息也有证明价值吗?
就电子邮件和 Whatsapp 消息而言,这类数据消息不在公共渠道传输,因此需要使用不同的评估系统来确定其证据地位。因此,只有此类信息的当事人才能在法律诉讼中将其作为证据提供,否则将被视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将被排除在外。.
同样,只要符合某些条件,这些对话也可作为法庭证据:
- 信息的提取必须得到法官的授权。
- 出版后应可追踪和搜索。.
- 它们必须经过计算机专家的验证。.
- 必须辅之以其他证据手段。.
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
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则证据有效,否则必须补充专家证据,以证明来自电子邮件、WhatsApp 和社交网络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此外,还必须证明这些信息是合法获得的,因为它们是由参与者提供的,并且没有侵犯任何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亲密权、数据保护等。.
同样,必须保证安全条件,使任何修改、转换或销毁信息的企图无效。因此,计算机取证实验室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安全,以便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并制定此类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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