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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打击计算机犯罪特别法的一般方面

2001 年 10 月 30 日,第 37.313 号《政府公报》公布了《打击计算机犯罪特别法》。 立法休假 该法律文书于 2001 年 11 月 30 日正式生效,尽管此前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该法律文书的目的是全面保护各系统 第 2 条规定了对使用信息技术的系统的保护,以及预防和惩治针对这些系统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 犯罪,或通过使用这些技术实施的犯罪。关于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立法者在第 3 条中规定,只要应受惩罚的行为已产生影响,本法对在境外实施的犯罪具有域外适用性。.

打击计算机犯罪特别法

在法律资源中,信息技术被定义为 «专门研究、应用和处理数据的技术分支,涉及信息的自动获取、创建、存储、管理、修改、处理、移动、控制、显示、传输或接收,以及硬件、固件和软件的开发和使用。».

该法律保护上一段提到的每项活动。, 然而,该文书对与信息技术的使用和信息技术系统的使用有关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的 21 项刑事犯罪分为五类:

  1. 针对使用信息技术的系统的犯罪、,
  2. 侵犯财产罪、,
  3. 侵犯个人隐私和通信罪、,
  4. 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犯罪,以及
  5. 破坏经济秩序罪。.

最相关的罪行

访问不当。. 第 6 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惩罚任何未经适当授权而进入或使用使用信息技术的系统的人。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被处以 1 至 5 年监禁和罚款。.

破坏或损坏系统。. 第 7 条规定的罪行是对故意破坏、损坏、修改或改变使用信息技术的系统或组成系统的任 何部件的功能的人进行处罚,刑罚为 4 至 8 年监禁和相应的罚款。如果所述罪行是由于轻率、疏忽、缺乏经验或未遵守既定规则而犯下的,第 8 条规定可减轻处罚。.

拥有设备或提供破坏服务。. 该法第 10 条规定,任何人进口、制造、分销、销售或使用设备、装置或程 序,目的是利用它们来侵犯或消除以下行为 安全 利用信息技术对任何系统进行破坏的,应处以三至六年监禁和相应的罚款。.

计算机间谍. 第 11 条规定: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传播使用信息技术的系统中的数据或 信息,应处以三至六年监禁和罚款。.

其他应受法律制裁且同样重要的罪行包括

伪造文件、计算机盗窃、计算机欺诈、, 不正当获取商品和服务,欺诈性处理智能卡或类似工具,侵占智能卡或类似工具,不正当提供商品或服务,拥有伪造设备。侵犯个人数据或信息隐私、侵犯通信隐私、不当披露个人数据或信息、传播或展示色情材料、儿童或青少年色情展示、侵占知识产权、误导性提议。.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该法第 27 和 28 条规定, 第 29 条规定了可加重对上述计算机犯罪处罚的情况,即除每项罪行中指明的行为外,还确定 代理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访问系统所需的密码,或通过滥用因行使或履行职能而享有的特权地位 获取了密码。同样,第 29 条规定了主要处罚之外的附带处罚,如没收设备、社区劳动和取消最长三年的公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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