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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处决:国际司法的另一项任务

生命权是全人类最神圣的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 3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美洲关于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 1 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 4 条都承认了这一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中止对这些权利的保护。.

然而,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可能会以多种方式受到侵犯。其中之一是 法外处决,广义上指杀害被绑架、威胁或被法外判刑的人, 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之外,不遵守程序或对案件采取主管司法行动。当非法剥夺自由并最终导致谋杀,或不尊重与人相应的辩护保障时,也会发生这种情况。.

尽管这种情况直接侵犯了这一基本权利、, 法外处决在任何国际条约或公约中都没有具体定义或规定. .该罪行在«...... "等条例中有所提及。«关于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决处决的原则»《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手册》;或《法外处决、即审即决和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中提出的考虑因素。.

关于法外处决的概念

由于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份国际文书对法外处决进行具体的概念表述,因此法外处决的定义是通过提及法外处决的法规进行参考或研究后得出的。.

亨伯托-亨德森在出版物«拉丁美洲立法中的法外处决或杀人问题» (请参见 PDF) ,认为法外处决 当国家工作人员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完成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或在他们的共谋、容忍或默许下,未经司法或法律程序而这样做。.

此外,这也是一种在行使权力时可以实施的违法行为, 谋杀罪,无论是否出于政治动机,都可以单独实施。如果犯罪者是国家安全部队成员,则可接受不同程度的故意,将其定为刑事犯罪。亨德森认为,这一注意事项也使得确定是否属于法外处决案件成为可能。然而,如果涉及国家安全人员,所有案件,即使没有明显的致死意图,也会被国际法视为法外处决。.

这些考虑因素包括在拘留或监禁期间发生的酷刑或虐待致死案件。, 官员在逮捕或公众示威时过度使用武力,在受害者属于国家责任的不明情况下杀人。.

联合国关于法外处决的辩论

这种处决方式一直是联合国辩论的主题, 因为它侵犯了应受保护的最基本权利。人权委员会在其 1982 年 3 月 11 日的决议中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员,就即决处决或任意法外处决做法的存在和程度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报告。.

随后,对这一独立机构进行了改组,并扩大了其在处决方面的职能,将世界各地所有侵犯生命权的行为都纳入其中。. 特别报告员不仅对违反法外处决的案件采取行动,而且还采取预防行动,并根据他要求非政府组织、政府、个人和政府间组织提供的信息提出建议。.

为了充分遵守预防措施,报告员向存在此类处决可能性的政府发出紧急呼吁。. 同样,它还根据收到的投诉的严重程度访问各国,并从中收集必要的信息,以编写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报告,请其定期评估有关问题。.

这些情况提醒报告员采取行动:

  • 死刑。.
  • 死亡威胁.
  • La Muerte 被警方拘留期间。.
  • 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致死。.
  • 死于国家安全部队的袭击。.
  • 准军事团体或私人武装在武装冲突期间侵犯生命权。.
  • 种族灭绝.
  • 立即将人员驱逐至其生命有危险的国家。.
  • 有罪不罚案件。.

一旦特别报告员发现发生法外处决的充分证据、, 敦促国家当局就此案采取行动,以便起诉并确定责任。.

当国家不承诺伸张正义时,案件将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同样、,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在法外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时,将其纳入管辖范围,以便在其他方式无法实现司法救助时,获得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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