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截获的一封电子邮件、在库拉索冻结的一个银行账户、在美国破解的一部手机、在加拉加斯做的一份笔录。在我们这个时代的跨国经济犯罪中,诉讼的所有证据都在审判国境内生成的情况实属罕见。如今的常态是碎片化的证据: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产生,遵循不同的保障标准,随后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工具移送至诉讼程序中。.
这种碎片化状态提出了一个决定整个诉讼程序的问题:在诉讼地国以外取得的证据,其有效性应受哪国法律审查?是取证地的法律,还是使用国的法律?本研究分析了VENFORT律师事务所经常接触的三个法系——西班牙、美国和委内瑞拉——是如何回答这一问题的,以及这对经济犯罪、跨国腐败和洗钱案中的辩护策略具有怎样的实际影响。.
总体框架:国际司法合作及其法律文书
任何国家都无法独自将其调查范围延伸至其国境之外。当相关证据位于另一个国家时——无论是银行记录、公司邮件、证人证言还是专家鉴定——获取这些证据的唯一合法途径是 司法协助一个国家根据双方均已批准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正式请求另一国执行某项诉讼程序(或取证行为/司法协助)并移交结果。.
我们分析的这三个国家在实践中最相关的工具有:
"(《世界人权宣言》) 西班牙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于1990年11月20日在华盛顿签署,自1993年6月30日起生效(《西班牙官方公报》1993年6月17日),并于2004年通过一项附加议定书进行了补充,该议定书纳入了2003年6月25日欧洲联盟与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协定》。.
"(《世界人权宣言》) 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 ,于1959年4月20日在斯特拉斯堡签订、西班牙于1982年批准,连同其1978年附加议定书及2001年第二附加议定书(后者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西班牙生效)——该第二附加议定书实质性地扩大了合作机制,包括视频会议和联合调查小组。.
"(《世界人权宣言》) 美洲相互刑事司法协助公约, 于1992年5月23日在拿骚通过、委内瑞拉自1996年起成为缔约国、适用于美洲国家的.
"(《世界人权宣言》) 委内瑞拉与美国关于刑事事项相互法律协助的条约, ,该协定于1997年10月12日在加拉加斯签署,是两国历史上在涉及跨国因素的腐败、贩毒和金融犯罪调查方面开展合作的具体框架。.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在西班牙和委内瑞拉两地都有利益的任何家庭或企业高管而言,有一个重要的数据: 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唯一现行有效的双边法律文件是1989年1月4日签署的《加拉加斯引渡条约》,该条约仅规范被通缉人员的移交,而不涉及证据交换。这一漏洞在实践中迫使各方诉诸常规外交途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罪组织公约》(《巴勒莫公约》,在适用的范围内)或个案互惠机制,从而带来了期限问题和不确定性,对此,准备充分的辩护方必须从一开始就予以预判。.
西班牙:有界限的不探究原则
最高法院第二庭的判例法在过去二十年间,围绕在境外获取的证据构建了一套相对稳定的学说:所谓的 不干涉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西班牙法院无义务核实其他国家采取的诉讼程序是否完全符合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因为要求严格遵守该法,实际上将使一切国际司法合作变得不可行。.
然而,这一原则并不等同于不加批判地接受。该 西班牙最高法院2017年第116/2017号判决(2月23日) —针对被称为«法尔恰尼名单»的事件(涉及某个人在瑞士窃取并随后被西班牙税务机关使用的银行数据)而作出的裁决——确立了今天仍然支配该领域的主旨:西班牙法院不对西班牙法律进行严格的«双重符合»测试,但面对对程序性基本结构权的严重侵犯,也不能保持冷漠。审查标准侧重于行为的基本原则——谁获取了证据、有何种公共权力机构的介入,以及是否存在对保障权利的实质性侵犯,而不是对程序进行形式上的比对。.
这一 doctrinal(学说/法理)路线在近年来对跨国数字证据产生了尤为强烈的影响,这与通过拦截在西班牙境外运营的加密消息服务器(即著名的 EncroChat 现象)所获取的加密通信有关。在该事件中,法国和荷兰当局大规模拦截了通信内容,随后通过欧洲调查令与其他成员国共享了这些内容。最高法院近期关于该事项的判例趋势将合法性审查的焦点放在了接收该信息的西班牙主管机关所发出的欧洲调查令的正确性上,而不是外国当局执行的技术程序的详尽细节上,只要该行为符合同等诉讼保障的充分标准,即承认其有效性。.
对于在国外获取的数字证据和银行证据的证据链, 西班牙的实务要求至少包括:明确标识出具该证据的外国机关、已提交司法协助请求的书面证明、所提交数据完整性的认证(若为数字载体,则需提供加密哈希值),并在可能的情况下, 由执行该程序的外国执法人员出庭或作证,以便进行质证。.
美国:«州行为»的宪法问题»
美国法律体系则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处理这一问题,其特点在于程序保障的宪法性质。 《第四修正案》——该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一般不适用于在没有美国执法人员实质性介入的情况下由外国当局采取的行动,因为不存在可归因于美国的«国家行为»。这是联邦最高法院在 美国诉韦尔杜戈-乌尔基德斯案, ,494 U.S. 259 (1990).
一个重要的例外是所谓的 «合资企业原则»:当美国联邦特工积极且实质性地参与同外国当局的联合行动时——不仅作为单纯的观察者,而是共同指挥该项诉讼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即受制于一项被称为最低合理性标准的约束 «触动良知» (一个最初源自 罗申诉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1952年,342 U.S. 165),这一标准明显比针对纯粹国内案件所要求的“合理根据”标准更为宽松。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 美国诉巴罗纳案, ,56 F.3d 1087 (9th Cir. 1995),该领域的标准判例。.
在形式可受理性方面, 联邦证据规则 《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902条针对经认证的外国文件——包括商业和银行记录——规定了自我认证机制,其相关款项涉及经认证的商业记录和经认证的电子证据。在根据《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进行的跨国腐败调查中,这一机制至关重要:它允许将通过司法协助或国际银行间报文传送系统获取的国际银行记录引入诉讼程序,而无需现场证人,前提是附有该规则本身要求的认证。.
委内瑞拉:司法合作与证据的财政控制
委内瑞拉刑事诉讼制度自《刑事诉讼法典》生效以来具有控诉制根基,赋予共和国检察院领导调查的权力,并在相关证据位于领土之外时,通过委内瑞拉为缔约方的条约中所规定的司法协助机制请求国际司法协助——在美洲区域内主要通过1992年《拿骚公约》,而在与美国进行合作时则通过1997年与该国的双边协定。.
西班牙与我国缺乏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一点已在前文指出),在双方分别调查具有两地关联的案件事实这一日益频繁的程序中,具有特别的实际重要性:如果没有这一具体文书,合作则需依靠一般外交途径或适用上更具不确定性的多边文书,这可能会导致在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获取或移交证据的期限明显延长。.
关于证据的内部审查,委内瑞拉总检察长办公室和监督法院依据构成委内瑞拉刑事诉讼体系的合法性原则和证据司法审查原则,对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的合法性(包括通过司法协助在国外获取的证据)进行监督。 鉴于这一点对于在委内瑞拉拥有财产的任何被调查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我们建议在根据具体法律条文制定任何诉讼策略之前,务必直接与法律团队核实适用条款的现行编号——因近期进行了部分修订,相关条款编号可能有所调整。.
一个说明性场景:三个司法管辖区的平行调查
为了说明这些机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且不涉及任何具体或可识别的案件——让我们考虑一个在我们专业实践中常见的场景:一起涉及某拉美国有企业与国际供应商之间合同的涉嫌腐败调查。在该调查中,多方执法力量同时介入:原籍国当局、因涉及美国实体和银行账户而根据《反海外腐败法》进行调查的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因资产所在地或某名被调查者的居住地而最终介入的西班牙当局。.
在这样的场景下,典型的证据——国际银行转账、公司通讯、控方保护证人的证词——是通过上述MLAT(司法协助条约)文书在不同管辖区之间生成和移交的,其最终效力取决于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制作、认证、移交、并入接收诉讼)是否遵循了最终使用该证据的国家的适用合法性标准,正如前几节所述的标准。严肃的专业辩护会对其中每一个环节进行独立审查:谁制作了证据、在何种授权下制作、有何保障措施,以及向目标管辖区的移交是否符合适用的合作文书。.
关于公开主张境外证据非法的指控
在备受瞩目的调查中,被调查对象或其相关人员常常公开声称来自外国的证据«非法»或«具有政治动机»,却没有对为什么会这样展开具体的法律分析。从严格的技术角度来看,这种主张——若要在诉讼中产生实际效力——必须精确指出所声称的违法瑕疵是什么:是在没有原籍国所需司法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的?是在侵犯诉讼基本结构性权利的情况下实施的?还是将其移交给接收诉讼所依据的合作法律文书不正确?
证据源于一个与其存在外交或政治紧张关系的国家这一单纯事实,本身并不会使其成为非法证据;反之,现行合作条约的存在也不会自动消除其取证过程中的任何瑕疵。必须始终根据所阐述的判例法标准进行逐案分析,而不是基于概括而论。正是在这种环环相扣的技术审查中,才能决定一项证据经得起可采性审查还是存在真正的排除理由。.
常见问题解答
- 在西班牙,一个未完全遵守西班牙程序的国家所取得的证据可以使用吗? 是的,原则上,根据不调查原则,只要不存在对基本结构性权利的严重侵犯。审查的重点在于基本保障,而不是与西班牙法律的绝对形式符合性。.
- 如果一名美国特工参与了在另一个国家进行的诉讼或调查活动,会发生什么? 如果其参与积极且实质性,则该证据受美国相应的宪法标准(«联合企业原则»或“joint venture doctrine”)的约束,而不是仅受取证国法律的管辖。.
- 西班牙和委内瑞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刑事司法合作? 不是通过特定的打击犯罪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仅存在1989年的《引渡条约》。证据方面的合作取决于其他机制,通常速度较慢。.
- 在另一个国家被拦截的电子邮件或电话的证据链是否总是有效的? 不是自动进行的。这需要提供完整的司法协助请求书面材料、数据完整性证明,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允许对外国当局的行动提出异议。.
- 仅以证据具有«政治性»为由,就足以将其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吗? 不。证据排除要求指出具体且可核查的法律瑕疵——无论是取证程序、保障机制还是司法协助途径方面的瑕疵——而非毫无技术依据的泛泛否定。.
结论
在境外获取的证据已成为大多数具跨国影响的经济刑事诉讼的支柱。其效力不是由单一环节决定的,而是由跨越不同边界、法律体系和保障标准的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决定的。西班牙、美国和委内瑞拉虽有着促进国际司法合作的共同目标,但在该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后所适用的具体审查标准上存在显着差异。.
对于面对此类调查的人来说,有效的辩护并不在于全盘否定境外证据,而是要逐个司法辖区、逐个法律文书进行精准的技术性审计。这正是拥有一支能够直接运用这三个体系的知识并同时而非碎片化地协调战略的团队的优势所在。.
保密咨询: contacto@venfort.com
VENFORT 由 Aldana & Abogados 创立 · 马德里 · 加拉加斯 · 业务遍及 15 个司法管辖区
经济刑法 · 国际司法协助 · 引渡 · 合规 · 企业法律战

VENFORT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国际刑法部主任。国际刑事法院认证律师,拥有二十余年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程序、经济刑法和国际制裁领域的执业经验,为在欧洲和美洲拥有利益的企业家、高管、机构和家庭提供咨询服务。.


